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的规章制度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