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四章 考试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学校(单位)应当在考试前六十日公告有关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考试法规、政策、程序及业务规范规定;(二)考试的种类;(三)报考对象及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相关手续;(四)考试的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五)考试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六)其他应当告知考生的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