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试卷印制期间,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选派监印人员入闱,负责监督试卷印制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试卷、考试电子信息载体、答题卡、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