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