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