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公众也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噪声投诉督办机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噪声扰民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