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发展与安全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干支流沿线地区区域协作,在航道畅通、绿色发展、智慧航运、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交流与合作,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