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绿色智慧、安全韧性、保障有力的现代化航运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设施衔接、数据互通、标准协同、安检互认,发挥长江、嘉陵江、乌江水运优势,推进多式联运和江海直达运输、江海河联运、干支联动,推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推进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优化调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