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