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客运船舶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