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培育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专利咨询、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参与专利导航、专利分析评议、专利托管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