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需求等,推动中小微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标准、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和水平。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