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需求等,推动中小微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标准、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和水平。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