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