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