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对燃气管网等燃气设施进行检查、检测、监测或者维护、检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