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充装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