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调压器和燃气气瓶;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地下空间或者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六)加热、摔砸、倒置燃气气瓶或者拆卸、改装、拆修燃气气瓶、瓶阀及附件;

(七)擅自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志、电子识读标志和颜色标志;

(八)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倾倒残液;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盗用燃气;

(十一)室内燃气泄漏时,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在漏气现场拨打电话;

(十二)其他使用燃气危害安全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