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非居民燃气用户以及在高层建筑、文物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新建房屋建筑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

鼓励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居民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