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开展安装维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标准、规范和燃气安全使用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接到燃气用户安装维修申请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服务,并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