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调压器和燃气气瓶;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地下空间或者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六)加热、摔砸、倒置燃气气瓶或者拆卸、改装、拆修燃气气瓶、瓶阀及附件;
(七)擅自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志、电子识读标志和颜色标志;
(八)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倾倒残液;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盗用燃气;
(十一)室内燃气泄漏时,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在漏气现场拨打电话;
(十二)其他使用燃气危害安全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