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相关部门从事下列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应当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举行公开听证:

(一)制定或者修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规范;

(二)编制或者修改规划;

(三)调整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四)制定山体水体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五)其他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