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相关部门从事下列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应当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举行公开听证:
(一)制定或者修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规范;
(二)编制或者修改规划;
(三)调整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四)制定山体水体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五)其他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