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一)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二)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三)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四)建设海绵城市智慧监管系统,整合河湖水情、市政排水、水质监测、气象等相关信息,实现平台之间信息共享;

(五)加强海绵城市宣传,增进社会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