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