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九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第九十五条有效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前,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撤销宣告破产裁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