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九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第九十六条有效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不超过六个月。如有正当理由,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