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第九十四条有效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当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