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Chapter 9 重整/Section 1 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Article 95In force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前,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撤销宣告破产裁定。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Article 9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