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第九十三条有效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变价;(二)监督债务人可供分配财产的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