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当然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得超过五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