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第九十二条有效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当然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得超过五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