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3
In force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变价;
(二)监督债务人可供分配财产的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