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第八十二条有效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工作。债权经过核查确认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但是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未获得确认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就其债权中没有争议的部分行使表决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