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债权人会议第八十三条有效债权人会议可以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债权人中指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