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二节 债权审核、确认与异议处理第八十一条有效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