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一节 债权申报程序第七十条有效债权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报债权,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或者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行使权利,但是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本条例规定不得免除的债务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