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一节 债权申报程序第六十九条有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或者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在此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