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或者涉及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