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一节 债权申报程序第七十一条有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或者涉及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