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债权申报与审核/第一节 债权申报程序第六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