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