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二节 夫妻共同破产程序第一百六十条有效夫妻一方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和个人财产清册,如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范围的,应当申请夫妻共同破产。申请共同破产的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范围,另一方又不申请共同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