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效

对企业法人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且与企业法人存在实质合并破产原因的,可以申请与企业法人实质合并破产。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个人的债权人、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个人与企业法人实质合并破产。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