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三节 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第一百六十一条有效对企业法人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且与企业法人存在实质合并破产原因的,可以申请与企业法人实质合并破产。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个人的债权人、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个人与企业法人实质合并破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