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九章 重整/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一百零六条有效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主要债务系因奢侈浪费、挥霍财产、赌博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债权人会议;(三)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四)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