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九章 重整/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一百零七条有效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