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6

In force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主要债务系因奢侈浪费、挥霍财产、赌博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

(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债权人会议;

(三)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四)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