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在神头泉域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控制开采岩溶地下水;(二)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三)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四)不得利用河道、渗坑、渗井、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生活垃圾;(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