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神头泉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清淤疏浚等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对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治工业点源污染和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