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三)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四)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