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三)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四)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