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应当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时,应当就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