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应当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时,应当就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