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鉴别、归档制度,确保接收的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者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